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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事局关于部分干部辞职后保留干部身份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4月21日9:14
 
杭州市人事局关于部分干部辞职后保留干部身份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人[1992]141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级各单位人事(组织)处: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9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人事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市政府令第35号及杭人办[1992]6号《关于印发局务会议研究的改革事项的通知》精神,现对部分干部辞职后保留干部身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中小学教师)干部,凡辞职到“三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乡镇企业工作,经批准可以保留干部身份,工龄连续计算;本市市区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干部辞职到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可以保留干部身份,工龄连续计算。

    二、上述干部要求辞职,必须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填写《干部辞职呈报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批准辞职后发给本人《干部辞职证书》,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三、被批准辞职的干部要求保留干部身份,由新接收单位填写《辞职人员保留干部身份审批表》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审核,连同《干部辞职证书》复印件报市人事局审批。

    四、经批准同意保留干部身份的,由市人才开发中心具体办理保留干部身份手续。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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