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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1日9:18

 
   第一条 为建立开放、竞争、有序的余姚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有利于经营管理人才的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维护单位用人和个人择业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企业的改革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管理人才,是指企业总裁(副总裁)、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市场遵循公开、平等、诚实、守信的服务原则,着眼社会效益,注重人才效益,兼顾经济效益,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相关的管理和业务活动。

   第四条 市场通过不断健全机制、完善功能、规范服务,逐步创造有利于经营管理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和有利于经营管理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市场设立管委会。管委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经济管理部门等各方派员组成。管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成员若干名,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领导担任管委会顾问。管委会组成人员由市委、市政府任命公布。

   第六条 管委会负责市场运行中重大问题的决策。主要职责是:制订市场长远发展规划和审议年度工作;审定重要规章、制度、办法等;指导、协调并监督市场运行及其他有关重大事项。管委会应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由管委会主任召集各组成人员集体决策,管委会一年至少活动二次以上,遇主任缺席,可委托其他副主任召集开会。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市场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人选由管委会聘任。

   第八条 市场办公室主任职责:向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管委会的各项决议;主持日常工作,负责市场动作及市场的人、财、物全面管理。

   第九条 市场的主要服务范围:

   (一)信息服务。对市内外经营管理人才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反馈、推荐,及时发布各类经营管理人才供求的市场信息,为供需双方提供咨询服务。

   (二)招聘交流服务。为经营管理人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双向选择、供需见面提供场所,提供服务和指导。为企业推荐和组织招聘经营管理人才,为经营管理人才推荐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经营管理人才的流动手续和合同鉴证。

   (三)考核测评服务。建立科学的测评机制、采用人才素质测评技术、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对经营管理人才进行资质评价,提供人才素质测评、求职咨询和招聘考试,考核服务。

    (四)为用人单位提供经营管理人才人事代理,受托为经营管理人才提供人事关系和档案挂靠、培训等服务。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服务工作。

    第十第 市场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市场业务活动规划的工作程序。

    (二)审核进入市场招聘单位的资格条件和进入市场求职者的有效证件。

    (三)调解本市范围发生的经营管理人才流动争议。

    (四)对进入市场供需双方的一切招、应聘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管委会授权或许可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第 进入市场的招、应聘活动应遵循“个人自主择业、单位自主择人”的双向自愿原则。用人单位进入市场招聘经营管理人才,必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执照,经市场登记、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各类经营管理人才均可进入市场求职应聘,但在应聘活动中须提供能证明本人身份、学历、职称和能力的有效证件、资料,供市场和招聘单位审核。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所聘任经营管理人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并将聘用合同提交市场鉴证。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收取应聘者包括押金等的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市场按中组部、国家人事部、国家物价总局、市物价局规定及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用。并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审计。

    第十六条 反对并限制用人单位和经营管理人才利用市场进行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允许在市场活动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市场视其情节轻重、采取劝阻、暂停市场活动资格等措施,直至令其退出市场。

    对于在市场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市场应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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