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留学人才可采取灵活多样“柔性流动”的方式来浙江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以技术、货币、实物等出资创办、承包、租赁或入股各类科研机构和经济实体;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担任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政管理部门领导职务、顾问、咨询专家,或到我省驻海外企业、机构任职或兼职。
2、 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数额、增人指标、工资总额、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等限制。可凭用人单位证明或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向县级以上人事部门申请《浙江省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或《外国专家证》,用作身份证明,享受相关待遇。
3、 在浙江定居的,发给一定数额的安家费,落实条件相对较好的的住房,租用由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或购买安居工程住房、涉外销售商品房。直系亲属可随迁落户,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随迁的国内直系亲属,可办理“农转非”。妥善安排配偶就业,参照归侨子女的规定解决入托入学。
4、 简化出入境手续,保证来去自由方便。本人、配偶、子女可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5、 本人在浙江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工龄、在国外攻读研究生年限等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配偶在浙江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用人单位补足需补缴的社会保险费。
6、 报酬和待遇由有关双方协商,从优确定。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可按企业连续3年新增产品销售利润的一定比便付给报酬。
7、 从事高新技术研究或成果转化创办企业,注册资本可放宽要求。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贷款贴息,帮助解决投资立项、融资、土地征用等,配备必要的助手和科研设施,允许从国外自带助手。可免税进口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少量试剂、原料、配件。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作价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也可享有更高的股东权益。 入驻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可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8、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技术成果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给予全额申请费补助。优先推荐参评国家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职务发明专利实施后,在所得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40%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作出突出贡献的申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推荐申报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符合“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对象条件的,可列为人选。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由省政府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取得的合法收入,个人所得税予以优惠,可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汇出境外。依法保护和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