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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通知(节选)

2004年4月26日22:8

  组织、人事、科技、劳动、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制定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

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经营非公有制企业或到非公

有制企业就业的,可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干部或职工身份,其工资和其他待遇等由本

人与原单位协商确定。在原单位和本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对已参加社会统筹企业的分流人员不再保留原单位关系和

身份、但个人继续按规定参加养老等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达到退休

条件时,可享受退休金等待遇。 

    转业干部、城镇复退军人经营非公有制企业或到非公有制企业中就业的,其档

案关系在一段时间内保留在负责安置的政府相关部门。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专业人员

和大中专毕业生经营非公有制企业或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

的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其人事关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等手续并管理其档案。上

述人员在城市或城关镇拥有住房的,允许其在居住地落户;没有住房的,允许其在

企业所在的市县人才交流中心落实集体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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