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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事委托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浙江人才网  2004年4月27日8:40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和合理使用,加快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人调发[1994]7号、省政府浙政[1993]6号文件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事委托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机构及其服务范围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是接受人事委托的管理部门。 

  人事委托管理的服务范围是我省境内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社会公益事业、私营企业以及无主管部门的单位。

    第二条     管理对象

第一条所述范围内的以下人员:

1、具有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人员;

2、现在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3、已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

4、具有大中专毕业以上学历的人员(包括应届毕业生);

5、具有专业特长的技术工人;

6、政府人事部门及其人才交流机构认为可以接受人事委托管理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管理方式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采用单位集体委托的方式,由委托方与管理方签订人事委托管理合同,双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条     办理程序

    1、委托方向所在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提出书面委托申请和委托管理项目,并提交委托方单位证件(营业执照、聘用合同等复印件)及委托管理人员的有关材料。

    2、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人事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由双方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生效。

    第五条     管理内容

    1、为委托单位代管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

    2、保留被委托人员原工作单位的所有制身份;

    3、办理被委托人员的档案工资调整;

    4、为被委托人员承办、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5、办理被委托人员的工龄计算;

    6、办理聘用人员的合同鉴证;

    7、协调处理人才流动中发生的争议;

    8、为委托单位办理因私出国出境或申报因公出国出境政审工作;

    9、为被委托人员代办有关失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

    10、托单位推荐、招聘人才,协助被委托人员推荐就业;

    11、为委托单位和被委托人员提供人才流动政策咨询;

    12、与委托单位合作,开展人才岗位培训和转岗培训;

    13、为被委托人员办理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接转手续;

    14、按规定为被委托人员代管党员组织关系;

    15、经委托方和管理方双方商定的其他管理内容。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个人要求人事委托管理的,经所在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同意,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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